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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天佩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693号

被告人杨天佩,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6*******,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曾因赌博,2015年11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元;犯盗窃罪,2018年3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天佩行至瑞安市**街道**村**路**巷**号,开锁潜入被害人唐某某的住处窃取放于二楼房间墙壁上黑色背包内的金戒指1枚。经估价,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648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杨天佩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下社超市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杨天佩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天佩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天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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