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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天福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天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天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天福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被害人邹某某家门口附近,盗走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华艺牌TDR11Z型黑色电动车一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1.9元。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天福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后山村一养鸡棚内,盗走被害人田某某饲养在此处的四只公鸡、六只母鸡。经鉴定,被盗10只鸡价值人民币1458元。案发后,被盗10只鸡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某。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杨天福在福州市长乐区东关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天福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活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杨天福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天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2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天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天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天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杨天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天福现被监视居住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巷**号。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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