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杨太梅,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2年4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太梅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太梅利用开设在会泽县金钟街道办事处温泉路的**旅馆,容留、介绍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十余名女性卖淫,并从中抽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荣耀手机1部,便签本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旅馆租赁合同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太梅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太梅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杨太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太梅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米邦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太梅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宗3册,手机1部、便签本1个,光碟1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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