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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从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8********,汉族,文盲,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号,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号。2008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12月1日因犯运输假币罪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从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大二院一号综合楼3号电梯内,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尚某某装在裤子口袋内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款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杨某从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从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从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一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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