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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威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杨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住京山市**镇**大道**号。因赌博,于2012年4月21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24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6月7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6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9月18日被京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9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酒驾和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1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8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同年8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京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8月05日12时许,被告人杨威在京山市毓秀建材城东侧用小塑料袋包装了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每颗8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郭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杨威转账480元。

    2020年08月05日14时许,杨威在京山市未来城“好再来土菜馆”102号包房内用小塑料袋包装了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每颗6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郭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杨威转账240元,接着杨威又赊给郭某某2颗“麻果”。

    2020年08月05日14时20分左右,京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好再来土菜馆”将杨威抓获,现场缴获红色片剂共213颗净重20.83克、白色晶体净重0.14克。经取样送检鉴定,红色药片及白色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部(持有人杨威);2.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支付宝截图照片六张、郭某某手机交易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京山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称重照片18张;3.证人郭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告人杨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570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46张;7.视听资料:杨威讯问光盘两张、现场勘查录像光盘一张、称重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晶君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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