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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娟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腾冲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腾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多次骗取与本案被害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资金收支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多次向杜某借款15173000元,杜某现共计被诈骗2739920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向武某某借款1195000元, 武某某共计被诈骗3550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张某某借款310000元,张某某现共计被诈骗1901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何某某借款830000元,何某某现共计被诈骗697000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18日到2019年5月10日期间,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赵某某借款259800元,赵某某现共计被诈骗249200元人民币。

(6)2017年初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其有渠道销售翡翠为由向王某借款450000元,王某现共计被诈骗450000元人民币。

(7)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尹某某借款3187400元,尹某某现共计被诈骗1145529元人民币。

(8)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借款1174000元,李某某现共计被诈骗355200元人民币。

(9)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多次向王某某借款2000360元。王某某现共计被诈骗300360元人民币。

(10)2018年6月15日到2019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向肖某某借款2400000元,肖某某现共计被诈骗473000元人民币。

(11)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某借款101000元,赵某某现共计被诈骗25849元人民币。

(12)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凑单拼钱、高利息分红等方式为由向杨某某借款199999元,杨某某现共计被诈骗179999元人民币。

(13)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高利润、高回报等方式多次向杨某某借款334800元,杨某某现共计被诈骗306900元人民币。

(14)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以做翡翠生意为由多次和孟某某借款100万元,孟某某现共计被诈骗557541元人民币。

(15)2015年初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为由多次向赵某某借款150万元,赵某某现共计被诈骗850000元人民币。

(16)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为由等方式通过杨某某向杜某某多次借款120万元,杜某某现共计被诈骗691000元人民币。

(17)2016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合伙做翡翠生意为由等方式通过杨某某向李某某多次借款97.8万元,李某某现共计被诈骗325000元人民币。

本案由被害人杜某于2019年5月20日报案至腾冲市公安局,被告人杨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价值972.05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 张春堂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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