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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娴、周某甲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杨娴,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小区**期**栋**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娴、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至6日,被告人杨娴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南大南院宿舍,以网上销售韩国进口化妆品为名,多次以虚假发货的形式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诈骗被害人许某某共计人民币175155元。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杨娴要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协助杨娴与被害人聊天,携带其母亲到银行开立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并使用该银行卡将部分赃款取现,后又携带其母亲到银行注销该银行卡。案发后,被告人杨娴、周某甲的亲属代为向许某某予以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杨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娴、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娴、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51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娴、周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娴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娴、周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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