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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婉雪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婉雪,女,汉族,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5********,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婉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5月开始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婉雪冒充“李琦”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谈朋友,后杨婉雪冒充“李琦”的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王某某57147元的钱财后进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杨婉雪的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

3.证人证言: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婉雪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7.辨认笔录:杨婉雪、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婉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20年1月9日

附:

被告人杨婉雪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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