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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婷为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婷为,性别: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苗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路一出租屋。曾于2017年1月1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婷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杨婷为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B南区9栋“鑫起点网咖”内上网,趁被害人黎某某在电脑桌前熟睡,将其放在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 Reno10型手机盗走。被告人杨婷为离开现场后至花果园中央商务区酒吧喝酒将所盗手机丢失。经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婷为盗窃所得OPPO Reno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761元。

201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婷为在贵阳市白云区蓝新时代网吧被抓获。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婷为的供述;

4.侦查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婷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刑罚当罚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婷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丹

2020年4月13日 

附:一、被告人杨婷为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两卷;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同步录音录像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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