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子健,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2001********,汉族,职高文化,群众,天津市**贸易学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园**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子健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子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晚20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在QQ群中发生口角,双方约定见面。后被告人杨子健在孙某某纠集下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张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持甩棍、砍刀前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二期枫悦园小区东门门口与马某某及其纠集的田某某、闫某某等人(均未动手)见面。被告人杨子健伙同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持械与马某某互殴,致马某某、孙某某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外伤后致胸背部、右侧腰、背部、左肩背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孙某某外伤致左前臂创口2.7cm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18日,经孙某某转达,被告人杨子健经民警传唤到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子健的供述;
4、鉴定意见2份;
5、辨认笔录1份;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健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子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子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芳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子健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补充材料1页。
7、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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