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子芳,外号“咪头”,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现住广元市利州区**。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清生,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 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工业园开发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涉嫌盗窃罪一案,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 李清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2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7日,吸毒人员贾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想吸食毒品,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清生帮助其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贾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来到被告人李清生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群心村14号1栋3单元的家中,李清生与贾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沙某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方式吸食完购买的冰毒。后贾某某又向李清生转款3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吸食,李清生向吕某某购得毒品后,二人回到李清生家中,李清生与贾某某、汤某某、杨某甲、沙某某、吕某某使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方式进行吸食。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李清生再次向吕某某转款300元让其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后,李清生与贾某某、沙某某、吕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群心村14号1栋3单元李清生家中,使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二)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先后在青川县乔庄镇、广元市朝天区、阆中市等地医院多次实施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 月6日,被告人杨子芳乘车到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住院部,趁受害人杨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6元。
2.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杨子芳乘车到青川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部,趁受害人肖某某熟睡之际,将其红米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8元。随后被告人杨子芳又乘车到青川县中医院住院部,趁受害人熟睡之际,分别盗走住院部周某某的华为手机和王某某的OPPO R11手机(经鉴定,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786元;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为501元)。
3.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杨子芳和李清生乘坐客车,在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实施盗窃,李清生在该医院住院部19楼13病室,趁受害人席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受害人放在手提包里的现金3100元,李清生分得1400元,杨子芳分得1400元,剩余300元用于二人此次实施盗窃的日常开销。
4.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子芳和李清生乘坐客车,在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实施盗窃。杨子芳与李清生分别在该医院趁受害人熟睡之际,盗走该院住院部16楼9病室侯某某华为P9手机一部和该院住院部杨某丙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侯某某被盗手机价值50元,杨某丙被盗手机价值为27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2.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郭某某、沙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子芳、李清生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件、辩认笔录等;7. 鉴定结论:价格鉴定;8.视听资料:医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生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子芳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11元,被告人李清生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子芳、李清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燕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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