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98********,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路**市场**幢**号网点,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小区。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寻甸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寻甸县公安局于2019年05月31日将杨某某转至寻甸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寻甸县公安局于06月28日对杨某某执行逮捕,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08月29日对杨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在网络上进行放贷。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网贷QQ群里看见田某某发布一条贷款需求的信息,并从田某某借贷宝里看见她的贷款和还款记录,然后杨某某就主动添加了田某某的微信,两人在微信上对贷款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杨某某核实了田某某的资料,确定发放贷款,双方在“今借到”平台签订借款协议作为借款凭证,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周期为五至七天不等,年化率为5%至9%不等,然而双方并未按照协议执行,而是私下口头约定借款周期为五至七天,贷款利息为30%,放款时扣除,且设置了多条明显显示公平的违约条款,如无法按期还款,则从还款日次日计算罚息,以截止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每日按年化率24%计收罚息等。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间,杨某某与田某某签订借款协议4份,被害人田某某多次借贷,因周期短,利息高,且肆意被认定违约,致使债务不断垒高,还款金额高于借款金额的3倍仍然无法还清,最后无力偿还。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债,2018年10月10日杨某某亲自到寻甸对田某某上门讨债。根据昆兴嵩鉴字(2019)第4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显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期间,田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杨某某合计金额213760.00元,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田某某合计金额70557.20元。根据鉴定报告,田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资金转账差额为143202.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口头约定了远高于借款协议的虚高的借款金额、借款利息,高额的利息致使债务不断垒高,还款金额高于借款金额3倍仍无法还清。骗取了被害人田某某财物共计14320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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