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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子选、温怀开、许家思等四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杨子选,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怀开,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2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家思,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非法制造烟花爆炸于2010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子选、许家思、温怀开、许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杨子选、许某甲和杨某乙(已判决)、许某丙、许某丁(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向被告人许家思预定氯酸钾(硝)、硫磺、铝粉、引火线等原材料用于制造双响炮。被告人许家思明知上述人员无资质且购买原材料系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仍在告之被告人温怀开后,以5200元的价格向温怀开购买上述原材料销售给被告人杨子选、许某甲和杨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人。同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温怀开分两次将氯酸钾12袋(每袋25公斤)、硫磺31袋(每袋10公斤)、铝粉12袋(每袋10公斤)、引火线6000根左右送至至苍南县**镇**村委办公楼西侧的溪边马路给被告人许家思,并由许家思通知被告人杨子选、许某甲和杨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人取货。被告人杨子选、许某甲和杨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人购买上述原材料后,各自配置成烟火药后用于非法制造双响炮。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子选从许家思处购买上述原材料后,在苍南县**镇**村**号内配置烟火药用于非法制造双响炮。2019年1月,被告人杨子选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把18斤的硝(氯酸钾)、15斤硫磺混合成33斤烟火药,分装2两袋后和1袋15斤的硫磺,一起埋藏在被害人洪某某位于苍南县**镇**村**号旁的简易房边上的山地田、并将做好的800多个双响炮空壳放在被害人洪某某的简易房中,其他物品藏匿在**镇**村**号内。同年4月1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子选埋藏在被害人洪某某家边上的烟火药及硫磺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的4间简易房(价值无法鉴定)被炸毁,并致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三人死亡。同年4月19日,苍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杨子选位于苍南县**镇**村**号的加工点内查获黑火药疑似物(经鉴定为黑火药)15.71公斤,烟火药疑似物(经鉴定为烟火药)2.8公斤,硫磺疑似物(经鉴定为烟火药)10公斤、银粉疑似物(经鉴定为铝粉)8.1公斤、引火线143克(经鉴定为烟火药,每克含药量为0.6225克),双响炮空桶5200个。

2、被告人许某甲从被告人许家思处购买上述原材料后,在其位于苍南县**镇**村委对面自留地内配置烟火药、黑火药用于非法制作双响炮。2019年4月11日,苍南县公安局在苍南县**镇**村村委对面许某甲的双响炮加工点查获筛子、刀、锥子、扫把、勺子等双响炮制作工具一套、在加工点下面农田溪边查获双响炮空炮筒2400个、硫磺5.8公斤,在村委西面300多米远的省道232路边查获硫磺(经鉴定为硫磺)18.4公斤,在顶垟村许某甲自家的农田稻草堆内查获有引线的双响炮(经鉴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每个含黑火药1.33克、烟火药0.62克)600个、无引线的双响炮(经鉴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每个含黑火药1.42克、烟火药0.60克)800个。

3、杨某乙从被告人许家思处购买上述原材料后,在苍南县**镇**村**的简易棚内配置烟火药用于制作双响炮。2019年1月2日,苍南县公安局在杨某乙位于苍南县**镇**路**号家里查获11200根成品的双响炮(经鉴定含有烟火药成分,每支含量为1.78克)、700根的导火线(经鉴定为烟火药,平均每克装药量为0.618克),在苍南县**镇**村“**坑口”加工点,查获了双响炮成品(经鉴定含有烟火药成分,平均每支装药量为2.22克)12200根、铝粉疑似物(经鉴定为烟火药)20.35公斤的、硫磺疑似物(经鉴定为硫磺成分)24.05公斤、黑火药疑似物(经鉴定为烟火药成分)0.37公斤、硝酸钾疑似物(经鉴定为主要成分为氯酸钾)18.37公斤、半成品双响炮18600根、导火线9800根(经鉴定为烟火药,平均每克装药量为0.618克)。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许家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身份材料、扣押送检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杨某丁、缪某某、陈某乙、孙某某、杨某戊、郑某某、李某某、许某戊、杨某己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子选、许家思、温怀开、许某甲及同案犯杨某乙、刘某某、许某丁的供述

5、鉴定文书:2019.4.17苍南县**镇**社区**村**号旁简易房爆炸案现场勘查分析报告、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关于19G003、19G043报告的补充说明、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温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火药取样笔录、成品双响炮、导火线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选、许家思、温怀开、许某甲非法制造爆炸物,其中被告人杨子选、许家思、温怀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家思、温怀开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子选、许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杨子选、温怀开、许家思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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