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学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学东窜至夹江县漹城镇碧山路黄金时代宏远上铖超市外,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瓶车。杨学东将该车骑到峨眉山市绥山镇北门桥附近以950 元的价格销赃。经夹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学东盗窃的雅迪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600 元。杨学东于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学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学东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学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学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学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杨学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小敏
附:
1.被告人杨学东现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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