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杨学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小区*栋*楼*号。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厚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捕前暂住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出租房。2010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乡**村**组,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6日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杨某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学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杨某丙三人先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南明区、花溪区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方式,单独或者结伙实施盗窃犯罪共计十七次。
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学俊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路**号一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的1台创维牌36英寸电视机盗走。
2.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学俊窜至贵阳市花溪区**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的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
3.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杨学俊窜至贵阳市**村民组**路**栋**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覃某某家中的1台黑色液晶电视机盗走。
4.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一自建房,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的1部oppo手机盗走。
5.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宿舍,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某家中的1台电磁炉盗走。
6.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宿舍,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的1台联想台式电脑盗走。
7.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堰塘组一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武某某、杨某丁家中价值2375元的1台三星电脑显示器及1枚银手镯、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盗走。
8.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一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的两部手机盗走。
9.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一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的五十元硬币及2部手机、1台手提录像机盗走。
10.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甲家中的1条价值160元喜贵香烟及3部手机、1台平板电脑盗走。
11.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 阳市南明区**巷**号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的现金1400元人民币、1台价值963元的苹果ipad mini电脑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发还。
12.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巷**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乙家中的1部苹果4手机和1部魅族手机盗走。
13.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路电建公司附近自建房,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的1箱价值66元的六个核桃牌饮料、1箱价值64元的王老吉牌饮料、2箱价值96元的银鹭花生牛奶及腊肉等物盗走。
14.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窜至贵阳市南明区**里**队**号楼,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沈某某家中的1台三星电视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5手机、1部苹果5手机、1部华为手机盗走。
15.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张厚军、杨某丙窜至贵阳市南明区棉纺厂,将被害人王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宿舍**内6个价值765元爱玛电瓶盗走。
16.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厚军、杨某丙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路附近,将被害人杨某乙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内6个价值902元超威电瓶盗走。
17.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杨学俊窜至贵阳市南明区**乡**路出租屋,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的1部金色联想手机盗走。
二、贩卖毒品罪
2018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学俊通过电话联系张某乙,约定进行毒品交易。15时许,杨学俊在贵州省织金县**镇**街**路**附近,以300元价格将0.36克毒品卖给张某乙。后杨学俊邀约张某乙到其位于织金县**乡**村杨某乙寨组的家中做客,5月3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杨学俊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杨学俊外衣口袋内搜出4.64克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包,疑似毒资1950元人民币。从张茜处搜出0.36克毒品疑似物。
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丁、武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厚军、杨学俊、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学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杨学俊、张厚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雪峰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厚军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学俊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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