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学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园**号,无业。2000年11月27日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1年6月28日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因犯脱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加刑一年,200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8日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学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学军到惠农区钢厂滨源2小区1-1-102号,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沈某某64克黄金手镯1个(经鉴定,价值22720元),后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2、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杨学军到银川市兴庆区千禧公寓3-1-102号,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现金3300元、飞亚达手表1块、银手镯1个、水晶手链3条、白金项链1条、玉貔貅1个及集邮册3本、工艺品等物。
3、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杨学军到超格图呼苏木,通过翻墙、撬门等手段对昭化寺旁的五户平房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32.36元及铜钱、毛主席像章等物品。经价格部门认定价值303.80元。
4、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学军到惠农区电厂西区15-3-101号,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重34.63克黄金手镯1个、重27.83克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重19.29克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重约9.96克老凤祥黄金手链1个。(经认定,共计价值34506.13元)。被告人杨学军将赃物变卖挥霍。
5、2019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学军到银川市西夏区宁大B区学士苑10号B楼4号,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俞某某的老式相机一部。
6、201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学军到银川市西夏区红领地小区南门口平房的租住房屋,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天蓝色手包存放的现金18000元。赃款挥霍。
7、2019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学军到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172院16栋5号,撬窗入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重5克金戒指1枚、重7克金手链1条、重1克金耳钉1对、银手镯1个、银行卡两张。(经价格部门认定,被盗手饰共计价值4981元)。被告人杨学军将赃物变卖后挥霍。
8、2019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杨学军到惠农区燕子墩乡燕窝池村任国柱家中,撬窗入室,盗走124000现金、4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牌香烟价值(经鉴定价值1400元)、一条荷花牌香烟(经鉴定价值35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9693.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学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学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永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学军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