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06号
被告人杨宇(曾用名:杨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52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杨宇通过支付宝哈啰出行软件联系乘坐被害人邓某某的驾驶的车辆从四川省达州市至重庆市渝中区,约定车费为人民币120元。次日凌晨3时许,杨宇乘坐邓某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渝中区菜园坝九滨路凯迪拉克4S点旁,杨宇为不支付车费,遂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折叠刀刺伤邓某某腹部致肝脏破裂,并从邓某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70元后逃离。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杨宇在本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虎溪正街一拆迁废弃屋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宇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7092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照片、伤情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哈啰出行订单、协议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宇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案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宇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宇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