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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守友等人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号;2006年、2009年分别因卖淫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号;2014年9月5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14日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鼓楼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8年7月9日因盗窃被六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组;2012年因盗窃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5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二人为非法牟利,联系李某某花费23360元印制了200余万张招嫖小卡片,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在六安市城区或金寨县的宾馆内发放,之后胡某某、刘某甲二人接听招嫖电话,接收招嫖信息,安排卖淫女接单组织卖淫活动。

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在招嫖电话中确定嫖客需要服务的内容及住宿宾馆的地址后,通过微信号wx85332098向文某、马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派单,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从中分得嫖资提成158965元。截至案发,胡某某、刘某甲二人共用的微信号wx85332098转账收入274144.98元从中转账给胡某某118322元、刘某甲77176.53元、孙某某45747.18元、马某某39735.36元、张某某39568.66元(含刘某乙3000元)、杨某某8710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77176.53元,孙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马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6610元,刘某乙非法获利3000元(已退缴)。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散发招嫖卡片后通过微信派单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乙情节较轻并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九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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