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杨安全,绰号孙悟空,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8********,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月2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2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盗窃财物,于2008年9月12日被广安市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财物,于2010年7月2日被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2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四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五百元;因盗窃于2016年8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安全、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杨安全、赵某某二人在岳池县九龙镇**宾馆**房间内商量好盗窃电动车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乘车到达岳池县石垭镇场镇。在石垭镇乡义巷24号小区内,由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杨安全采用螺丝改刀撬车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号牌为川RF3****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后由赵某某骑着该车在附近等待,被告人杨安全继续盗窃电动车。被告人赵某某在石垭镇农业银行附近等待杨安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安全在石垭镇杨平街31号附近采用撬车接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万某某的一辆号牌为川BC5****红白色玫瑰之约电动车后,到农业银行附近与赵某某汇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被盗的两辆电动车。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4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安全、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安全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且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安全、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安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安全、赵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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