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安全(绰号“孙悟空”),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8********,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月20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2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12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盗窃财物,于2008年9月12日被广安市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财物,于2010年7月2日被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安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安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安全去至岳池县**大门外的马路边,窃走被害人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玉骑玲二轮电动车一辆,后以350元卖给一路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安全去至岳池县九龙镇即**村**房**栋**单元楼下,窃走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奇蕾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安全被岳池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安全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安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安全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安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安全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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