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汉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宏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人兼**,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单元**室。2017年9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江苏省丁山监狱押解回津。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宏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同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杨宏伟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杭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本人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杨宏伟在明知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开推介会、到现场参观等宣传手段,以寄卖销售“百草酒”为名,许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投资,通过与投资者签订《销售合同书》、《产品委托寄卖协议书》的方式,陆续向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44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三百余万元。被告人杨宏伟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销售合同书》、《产品委托寄卖协议书》、收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材料;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宏伟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宏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宏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宏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宏伟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和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宏伟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审计报告书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