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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宏建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01号

被告人杨宏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宏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宏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宏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杨宏建钻窗进入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室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千元、华为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以及平板电脑1部。

被告人杨宏建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折照片、110接处警记录、建设银行卡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身份信息查询;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宏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宏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宏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宏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程晓溪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宏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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