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宗海,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仁和区中坝乡学房村黄桷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宗海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宗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杨宗海以杨宗贵的名义租住了倪某甲位于盐边县益民乡**组“**寺”寺庙旁边的住房。因倪某甲负责管理寺庙,在租房期间,杨宗海发现倪某甲将社保卡放于寺庙桌子的抽屉里面。2019年12月7日,杨宗海骑摩托车送倪某甲去亲戚家吃饭时发生事故,致倪某甲腰部受伤,杨宗海与倪某甲的儿子倪某乙将倪某甲送到红格医院治疗,在办理手续时,杨宗海偷窥到倪某甲的社保卡密码。从医院返回后,当日18时许,杨宗海将倪某甲放于寺庙桌子抽屉内的社保卡盗走,到盐边县红格镇农商银行柜员机上分四次取走9500元现金后逃匿。赃款已被挥霍。2020年1月7日9:30许,杨宗海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拉鲊站派出所民警在永仁站站前广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宗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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