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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宗金盗窃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宗金,绰号帝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组**村**号。因本案,经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5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11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0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6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1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宗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月下午,被告人杨宗金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通海县九龙街道大河嘴社区红旗河河埂处,采取钥匙开锁等手段,盗窃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1680元的黑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挥霍。车辆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秀山街道东村社区九组刘代家门口,采取钥匙开锁等手段,盗窃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8000余元的白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销赃挥霍。

(3)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九龙街道碧溪社区一组太和村213号门口,采取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叶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3000余元的白色广雅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后销赃挥霍。

(4)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三组飞家营103号门前,采取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飞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3000余元的黑红色五星黑马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挥霍。

(5)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秀山街道西城街30号门前,采取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秦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2000余元的白色钟爱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挥霍。

(6)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秀山街道大树六组188号门前,采取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3600余元的白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销赃挥霍。

(7)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宗金来到通海县杨广镇杨广村十二组南村1445号门前,采取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价值2080元的黑色格林豪泰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后被人赃俱获。车辆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宗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000余元,数额已达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宗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娟

检察官助理:管玉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宗金现被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随案移送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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