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官,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杨官在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前坪附近,趁被害人不备,扒得被害人路某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一台红色OPPOA3手机。被告人杨官逃离现场至长沙世界之窗公交车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长沙世界之窗前坪停车场内查获被被告人杨官丢弃的被盗手机,并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的红色OPPOA3手机价值人民币58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官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及证件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官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官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官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官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官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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