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宜金,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宜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代霖、被害人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宜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宜金来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刘某甲家,将被害人刘某甲家的现金人民币4135.4元、三包硬盒中华牌香烟、四包软盒天子牌香烟、一包软盒朝天门牌香烟,一部白色三星智能手机、一部白色MEIZU智能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智能手机盗走。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宜金明知被害人刘某甲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被盗香烟、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5元。被告人杨宜金盗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450.4元。
被告人杨宜金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办案民警已将涉案财物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宜金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宜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宜金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54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宜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宜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宜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宜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宜金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电话1592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一百二十四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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