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家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2019年6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5月至2017 年底,被告人杨家国在无相应能力情况下以帮忙贷款、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共计29.6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 年12月份,被告人杨家国称可以自己房产作抵押(2017年6月已被沙市区人民法院查封)为刘某某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6次要刘某某给其汇款共计6.14 万元。
2.2016 年5月至2017 年间,被告人杨家国在无房产资源情况下,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购低价房为由,先后4次让肖某某给其现金及汇款共计23.5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欠条、收条、被告人公司照片、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视频、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家国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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