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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家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1月22日20时许,腾冲市第二自来水厂务工的被害人***、***送该水厂炊事员***、杨**二姐妹回家,遇到了到杨**家串门的杨家强,几分钟后,杨**离开;因王治增和其未婚妻杨**经常在一起,对王治增心生怨恨,当杨**来到距离该水厂工地约100米的一条杉木林路段时,杨**在土坎上找到一根长约80厘米杉木树木棒,等候在路边返回水厂的王治增。一小时后,王治增和赵国山返回水厂工地,途经埋伏在该路段持手电筒的杨家强遂持木棒打向王**头部左侧,致使王**倒地昏迷不醒,随后杨**骑单车逃离现场;王**后被送腾冲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3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因他人钝器打击头部,引起硬膜外血肿出现,生命中枢受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王**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王龙邦于1999年1月2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1999年1月24日立案侦查并追逃;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波

检察员:张春堂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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