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114号
被告人杨家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东**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 2020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家文在重庆市南岸区**村**号,打开鸡圈铁丝栅栏,盗窃9只黄麻鸡,逃离过程中由于一只黄麻鸡死亡,被告人杨家文将其丢弃。后被告人杨家文将8只黄麻鸡以680元的价格在四公里农贸市场销赃,赃款用于赌博。
2021年1月7日,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市街8号附4号桥隆旅馆将被告人杨家文抓获,杨家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胡某某赔偿7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鉴定,涉案的9只黄麻鸡(共计42.5斤)价格为127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家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文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家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家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家文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家文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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