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家洪,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7********,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镇**坊**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杨家洪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秀河线屏边县方向驶往蒙自市方向,21时35分,车辆行驶至秀河线K1414+600M时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之后杨家洪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该碰撞造成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杨某甲、杨某乙受伤、行人马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一定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胸腔内脏损伤出血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杨家洪承担此次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普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家洪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之规定,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致使车辆碰撞被害人马某某,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杨家洪又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洪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家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杨家洪现取保候审于红河州个旧市**镇**坊**村**组,联系电话:1831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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