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家滢,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现住北镇市**镇**村**号。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早上,被告人杨家滢在辽宁省黑山县**镇**早市卖玉米时,发现停在其身旁的纪某某黑色轿车车门未锁,无人看管,杨家滢从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将黑色轿车前排手扶箱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盗走,后回到家中。
2019年7月29日早上,被告人杨家滢在**镇**早市卖玉米时,将在身旁卖肉的李某某放在卖肉摊上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当场被李某某发现后将200元返还。
2020年5月28日,杨家滢在辽宁省北镇市**镇**村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残疾人证、罚金缴纳收据、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家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指认笔录:杨家滢指认盗窃人民币2800元的具体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家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家滢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杰臣
检察官助理:王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家滢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7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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