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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家龙贪污、挪用公款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杨家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统计局乡统办派驻**镇统计员,从事**镇会计所出纳工作,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局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家龙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杨家龙利用从事七星关区**镇会计所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燃油、修车费、火炉等支出的方式骗取公款5.7789万元。2019年6月,因害怕贪污事实暴露,杨家龙将其虚列支出骗取的5.778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上交到**镇会计所。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家龙利用从事七星关区**镇会计所出纳及社会抚养费保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其经手的相关工程竞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社会抚养费等公款共计98.4142万元归个人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11月,七星关区**镇在**村、**村、***村等9个村实施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安全饮水工程”)。顾某某挂靠**县**镇建筑工程公司投标**镇**村、**村和***村三个标段,上交竞标保证金8万元至杨家龙处,其中**村4万元,**村、***村各2万元。经过竞谈,顾某某挂靠的**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单位中标**村、***村安全饮水工程。因**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不是**村饮水工程的第一中标单位,竞标结束后杨家龙将顾某某交来的**村安全饮水工程竞标保证金4万元退给顾某某。顾某某挂靠的**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村、***村安全饮水工程后,按约定应交48万元履约保证金才能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4万元到**镇会计所,将银行凭证提供给杨家龙,同时要求杨家龙将之前投标**村、***村安全饮水工程时所交4万元竞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杨家龙表示同意。之后,杨家龙未将顾某某所交的**村、***村安全饮水工程4万元竞标保证金入账,将其挪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至今未归还。

(二)2016年12月,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把竞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方式上交**村、***村安全饮水工程履约保证金18万元后,无力上交其余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便找**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员路某某和时任**镇纪委副书记徐某甲帮忙借钱,承诺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路某某和徐某甲答应帮忙。之后,路某某、徐某甲带顾某某找到杨家龙,希望杨家龙能开具48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据给顾某某,以便顾某某与政府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欠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路某某和徐某甲想办法替顾某某上交。杨家龙在未实际收到3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违规以**镇会计所的名义开具收到**村、***村安全饮水工程履约保证金各24万元的两张收据给顾某某。为便于向顾某某要回履约保证金,经杨家龙、徐某甲、路某某商量,由路某某假借徐某甲之弟徐某乙之名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顾某某,内容为顾某某向徐某乙借款30万元,超过归还期限每月支付违约金1.5万元(实际为利息)。之后,顾某某顺利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路某某、徐某甲也未替顾某某上交3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顾某某先后向徐某甲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作为支付30万元借款的利息,徐某甲分给杨家龙、路某某各2万元,自己得2万元。

2016年12月,**村安全饮水工程第一中标单位四川**建设工程公司选择流标,第二中标单位江西**公司弃标,顾某某挂靠的**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以第三中标单位中标,按约定需交履约保证金45万元才能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顾某某中标后,杨家龙催促其上交45万元履约保证金,顾某某称其无力上交,希望杨家龙帮忙想办法。杨家龙假称其姐夫贾某某(又名贾某甲)可以拿45万元借给顾某某,并假借贾某某之名写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给顾某某,内容为贾某某借款45万元给顾某某,约定超过规定期限还款每月支付违约金2.25万元(实际为利息)。之后,杨家龙在未实际收到4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违规以**镇会计所的名义向顾某某开具收到**村安全饮水工程履约保证金45万元收据一张,顾某某顺利和**镇政府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顾某某先后向杨家龙银行账户转账6.75万元作为支付45万元的利息。

2017年6月,顾某某承建的**村、***村、**村安全饮水工程可借支进度款62万元。杨家龙扣除顾某某未交**村及***村履约保证金30万元、30万元的利息3万元,45万元的利息6.75万元后,支付顾某某22.25万元。杨家龙将3万元利息各分给徐某甲、路某某各1万元,自己得1万元。杨家龙扣除的**村、***村3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其挪用于购买房屋和个人生活开支,至今未归还。顾某某至今也未上交45万元履约保证金。

(三)2016年11月,封某某挂靠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镇**社区、**村和**村安全饮水工程,按规定上交竞标保证金6万元至杨家龙处。2016年11月18日,杨家龙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规定入账,违规将其挪用于个人吃喝玩乐等日常支出。之后,封某某挂靠的公司未中标,需退6万元竞谈保证金,杨家龙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从其经管的公款中挪用6万元退给封某某,至今未归还。

(四)2016年11月,佟某某挂靠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投标**镇**村安全饮水工程,按规定上交竞标保证金2万元至杨家龙处。贵州***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村安全饮水工程后,需交22万元履约保证金。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至**镇会计所账户,同时要求杨家龙将其之前上交的2万元竞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杨家龙表示同意。之后,杨家龙未将上述2万元入账并违规挪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至今未归还。

(五)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杨家龙先后收到金某甲、金某乙、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退回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办公经费、未完成计生任务罚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9.2192万元,上述款项杨家龙未按规定入账,其中0.755万元被其用于垫付**镇政府办公用品支出,其余8.4642万元被其违规挪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至今未归还。

(六)2018年12月,杨家龙未担任**镇会计所出纳后,该镇社会抚养费票据保管及社会抚养费收缴仍由杨家龙负责。2019年10月,路某某将其收缴的2.95万元社会抚养费及面额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票据转交给杨家龙,杨家龙未按规定将2.95万元社会抚养费上交财政,违规挪用于个人生活支出,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主体身份证据、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路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家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杨家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杨家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杨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兴军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家龙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调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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