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半生,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社区**街**号**栋**单元**室。杨某某2013年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2013年11月25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2017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37天,因证据不足,2017年12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不批准逮捕。2017年12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由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负责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15日16时许,黄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麻古1000粒,并约好在邵阳市双清区**街**厂家属房给付毒资。黄某某随即联系了被告人曾某某,问曾某某是否也要购买麻古,曾某某同意后到了邵阳市双清区**街**厂家属房,与杨某某谈好购买800粒麻古,黄某某、曾某某两人各自向杨某某给付了毒资。当晚,杨某某联系黄某某到邵阳**附近拿麻古,黄某某与曾某某一起开车到邵阳市**校附近从杨某某处拿到麻古。
黄某某、曾某某在邵阳大饭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搜缴出甲基苯丙胺颗粒1136粒,净重106.42克;从曾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颗粒781粒,净重73.36克。
经鉴定:所收缴的红色麻古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易记录截图若干、毒品称重照片若干、车辆照片;2.调取证据通知相关文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扣押相关文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相关文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3.证人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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