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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勇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杨小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6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余刑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1月11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小勇至本区**街道**花园**幢**室被害人孟某某家中,爬窗入室,从客厅和卧室内窃得现金150元、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银手镯1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银锁挂件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元)、项链1条等物品。

案发后,银手镯、银锁银挂件、项链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小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小勇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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