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小容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杨小容,冒名“陈曦”,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小容通过QQ、微信聊天方式,冒名“陈曦”与在网络上认识的居住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的被害人高某某加为好友,假意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其经营的美容院出事需要赔钱、购买美容培训教材以及自己亲戚急用钱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高某某要钱。被害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5日至21日期间,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给被告人杨小容共计32200元。被告人杨小容得款后,与被害人高某某断绝联系。

被告人杨小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照片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执法暂扣款票据、受案登记表、公安网信息查询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小容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1张。

被告人杨小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容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伟华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

附:

1.被告人杨小容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内含光盘1张)、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涉案款34034元、手机1部、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