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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平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杨小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号。2007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小平爬窗进入本市江干区**苑**幢**单元**室,趁被害人孔某某睡觉之际,窃得房内苹果牌X型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金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小平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小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小平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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