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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忠寻衅滋事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藏族,1980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623198003010652,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居住地:宕昌县**乡**村*社。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0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因对其妻子杨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被宕昌县公安局告诫处理。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因与杨某乙夫妻不和,在宕昌县政务大厅门口与杨某乙协商到政务大厅办理离婚手续,杨某甲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向杨某乙,被杨某乙的父亲杨某丙拉住后汽油泼在了杨某甲自己和杨某丙的身上。随后掏出携带的短刀,冲向杨某乙,杨某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绊倒,杨某甲压在杨某乙身上,用刀刺杨某乙时,杨某乙抓住了杨某甲拿刀的手,同时杨某乙父亲杨某丙等人将杨某甲控制。被告人杨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婚恋关系,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且经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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