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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敏、刘庆梅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杨小敏,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州凯里市**路**号**栋**号杨小敏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4日被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庆梅,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住贵州省凯里市**房。刘庆梅因犯贩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敏、刘庆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杨小敏接到吸毒人员何某某的电话欲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便叫何某某到杨小敏租住的凯里市*****房附近等候,杨小敏将用白色纸团包裹的海洛因零包交给被告人刘庆梅,刘庆梅下楼收取何某某200元毒资后将海洛因零包递给何某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刘庆梅、何某某身上缴获海洛因零包各1个,均净重0.1克。后在杨小敏家中将其抓获,从杨小敏身上缴获海洛因零包30个,净重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毒品初检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小敏、刘庆梅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称量笔录、搜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敏、刘庆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敏、刘庆梅明知系毒品海洛因仍然贩卖给他人,侵犯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敏、刘庆梅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二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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