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杨小斌,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斌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月期间,被告人杨小斌分别出资60000余元和100800元,先后向本村杨某某、周某某购买位于黎平县**镇**村“井雪凉”坡的一片林木,购得林木后,杨小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期间,雇请民工到**村“井雪凉”坡将其向杨某某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雇请民工到**村“井雪凉”坡将其向周某某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所砍伐林木已全部出售。经黎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杨小斌无证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37.758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63.707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03341元,其中造成木材价值损失91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小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斌违反国家森林管理制度,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小斌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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