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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明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杨小明(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2016年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小明在本市黄江镇北岸村佳豪百货附近发现了一栋出租屋的大门没有锁,于是其进入该栋出租屋416房,将被害人苏某某放的一部小米手机(价值355.32元)和一部白色VIVO手机(价值1118.13元)盗窃走,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416房的一部金色的苹果5S手机(价值415元)盗窃走。

    (二)2019年12月12日 ,被告人杨小明在本市黄江镇裕元工业区一栋宿舍楼的420房,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银白色的VIVO手机(价值418.83元)盗窃走。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杨小明缴获以上四部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杨小明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明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小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小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小明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小明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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