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小林,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林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左右,被告人杨小林在位于高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把家中的射钉枪按手机视频上传授的方法改装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物。2015年左右,被告人杨小林利用废旧钢管在家中制作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物。被告人杨小林制造两把枪支疑似物后自己用于打猎。2020年2月7日经群众举报,该二支枪支疑似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小林制造的两把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兴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两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检察官助理:吴瑛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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