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小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现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8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桃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小桃自2020年6月失业后,便无稳定经济来源。为支撑网络赌博和生活开支,同年7月至8月期间,杨小桃先后在冕宁县城、石棉县城、泸定县城和汉源县城流窜作案,连续实施抢劫、抢夺、盗窃犯罪行为共计8起。具体犯罪事实情况如下:
2020年7月7日晚,杨小桃窜至冕宁县关厢巷51号附近,发现独行的郭某某衣服包内有一部手机。杨小桃便靠近郭某某,趁郭某某不备,将其包内华为P10手机抢夺并逃离现场。之后,杨小桃以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冕宁县漫水湾镇一男子。2020年11月26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210元。
2020年7月7日晚,杨小桃在抢夺郭某某手机后,窜至冕宁县马民巷内,发现独行的吉某某手里拿着一部手机。杨小桃便靠近吉某某,并从身后采取捂口鼻方式,强行抢走其OPPOA5手机并逃离现场。之后,杨小桃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冕宁县漫水湾镇一男子。2020年11月26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330元。
2020年7月15日凌晨,杨小桃窜至冕宁县临河巷(小地名:丝厂)内,发现独行的邱某某手里正拿着手机照路前行。杨小桃便靠近邱某某,趁邱某某不备,迅速将其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杨小桃回到位于冕宁县**街的出租屋后,成功将邱某某的手机锁打开,并猜对微信支付密码。杨小桃采取发红包的方式从邱某某微信钱包和绑定的农行卡内共盗窃2036元。之后,杨小桃以500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手机卖给冕宁县马尿河一男子。2020年10月29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抢时市场零售价为1020元。
2020年7月19日凌晨,杨小桃窜至石棉县东风路三段南桠河桥头时,遇见喝酒后独行的易某某,杨小桃便一路尾随易某某至石棉县**巷**号附近。杨小桃趁易某某开门之际,从身后采取捂口鼻方式,强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并逃离现场。手提包内有一部vivo手机,2000余元现金等物品。之后,杨小桃以600元的价格将抢得的手机卖给石棉县汽车站一男子。2020年10月29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抢时市场零售价为700元。
2020年7月25日上午,杨小桃窜至石棉县滨河路三段顺丰快递公司门口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快递三轮车座位上有两部手机,杨小桃趁无人之际将两部手机盗走。之后,杨小桃发现其中一部为顺丰派件手机不能使用,便将该手机丢弃在路边垃圾桶。另一部华为P30手机被杨小桃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泸定县一男子。2020年10月26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市场零售价为1450元。
2020年7月29日下午,杨小桃窜至石棉县石儿山公园时,发现正在打牌的龙某某随身携带有大量现金,遂产生伺机抢劫龙某某身上现金的念头。当日下午17时许,龙某某打完牌后返回家中,杨小桃便一路尾随至龙某某家附近。龙某某进入房屋后,没有关闭大门。杨小桃便在龙某某家附近逗留,在确认屋内只有龙某某一人后,便悄悄进入房内。杨小桃在屋内采取暴力挟持的方式,强行将龙某某衣服包内的12500元现金抢走并逃离现场。
2020年7月31日上午,杨小桃窜至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附近,发现该路段**号门市柜台上有一部OPPOfindX手机,杨小桃便趁门市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之后,杨小桃以450元钱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泸定县冷碛镇一男子。因被害人周某某无法提供手机购买发票等凭证,2020年10月23日,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手机终止认定。
2020年8月3日上午,杨小桃窜至汉源县富林镇源祥路二段附近,发现该路段**号洗衣店柜台上有一部华为nove7se手机,杨小桃便趁门市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之后,杨小桃以4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汉源县汽车站一男子。2020年10月29日,经石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
2020年8月4日,杨小桃被石棉县公安局在汉源县九襄镇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杨小桃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郭某某、吉某某、邱某某、易某某、林某某、龙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杨小桃的有罪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捂嘴、挟持等暴力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小桃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小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小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小桃尾随被害人龙某某到其家中实施抢劫系入户抢劫,杨小桃在2020年7月份先后对吉某某、易某某、龙某某实施抢劫系多次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的……。杨小桃实施的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应当加重处罚。杨小桃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杨小桃的犯罪行为应施行数罪并罚。
本院为依法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承办检察官:王永慧
检察官助理:周祖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小桃现羁押于石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说明)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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