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杨小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现住开江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小莉,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开江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分别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21日下午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小江购买冰毒。杨小江将1小袋冰毒放在开江县**镇**街“成吉斯汗”楼梯间,并发彩信通知王某某。王某某前往该处取得冰毒,并将200元毒资埋放在“**洗车场”大门外,发彩信通知杨小江。杨小江前往该处取得毒资。
5月21日晚上22时许,吸毒人员冉某某通过陶某某联系被告人杨小江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300元。冉某某通过陶某某的介绍与杨小江取得联系,后到杨小江的住房楼下交易毒品。杨小江将1小袋冰毒放入一个纸盒内,从窗户将冰毒扔到楼下。冉某某在其楼下取得冰毒。
5月22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蔡某某通过一名绰号叫“小虎”的男子联系被告人杨小江购买冰毒。蔡某某通过“小虎”介绍获取杨小江的微信,向杨小江微信支付500元作为毒资。杨小江将1袋冰毒埋放在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中国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墙边,并通过微信告知蔡某某。蔡某某前往该处取得冰毒。
(二)2019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马小莉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马小莉转账150元作为毒资,约定下欠50元毒资。马小莉收款后,将1小袋冰毒埋放在其住房外的楼梯间,并通知陈某某。陈某某前往该处取得冰毒。
4月29日下午,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马小莉购买200元钱的冰毒。马小莉同意,并要求陈某某将上次欠的50元毒资一并支付。陈某某通过微信向马小莉转账250元。马小莉收款后,又将1小袋冰毒埋放在其住房的楼梯间处,并通知陈某某。陈某某前往该处取得冰毒。
5月24日,吸毒人员唐某某通过被告人杨小江获知被告人马小莉的电话,并打电话向马小莉求购冰毒。马小莉同意后,唐某某通过微信向马小莉支付200元毒资。尔后,马小莉在其住房附近,向唐某某贩卖冰毒1小袋。
2019年7月11日,开江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对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卧室内搜查出冰毒0.3克。
同时查明,被告人马小莉于2018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目前正在哺乳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尿检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江、马小莉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杨小江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小莉联系电话:14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补查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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