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28号
被告人杨小波,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9月2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小波2001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波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小波在顺庆区文峰街一段大润发外停车区见一辆银白色的奇蕾牌电瓶车未锁地锁,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该电瓶车盗走,在骑行到嘉陵江四桥桥头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杨小波弃车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该电瓶车2020年10月19日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为1750人民币。杨小波被抓获后,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
2020年10月20日,在值班律师杨周平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小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被盗物证、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小波系累犯、有5次犯罪前科、赃物已归还被害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小波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电话:1354759****、1354759****。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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