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小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桂芳,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长期在陵水县内盗窃他人电动车,并将盗窃车辆低价销售给他人,二人盗窃共19次,数额共计人民币6494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王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南干道和颐至尚酒店旁处。次日1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王某甲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经鉴定,王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165元。
2.祝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6日11时许,被害人祝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南干道缘来食府旁处。次日1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祝某某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祝某某。
经鉴定,祝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379元。
3.揭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8日19时20分许,被害人揭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镇**路**号处。次日1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揭某某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揭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30元。
4.陈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33号福乐多超市侧门处。次日3时26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陈某甲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陈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588元。
5.王某乙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21日0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南干道怡园蓝宝酒店门口处。当日3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王某乙的新艺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车内有300元现金。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王某乙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703元。
6.吕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吕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海韵广场正大门前处。次日凌晨,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吕某某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吕某某。
经鉴定,吕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464元。
7.刘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24日00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安马酸粉店门口处。当日1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刘某甲的本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车内有40元现金。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刘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933元。
8.林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31日2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椰林镇南榆路都乐酒店门口处一辆金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9.杨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海韵广场肯德基店门口处。当日22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杨某甲的捷圣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以低价卖掉。
经鉴定,杨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452元。
10.刘某乙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劲歌城KTV后门处。次日1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刘某乙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经鉴定,刘某乙被盗电动车价格为4053元。
11.周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5日21时45分许,被害人周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农村信用社(菜鸟网咖楼下)门口处。次日00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周某某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二人将该电动车停放于陵水县黎安母海鲜店旁。后周某某通过手机定位将该车找回。
经鉴定,周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5692元。
12.王某丙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5日7时10分许,被害人王某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海韵广场红妆双美店门口停车位处。当日14时02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王某丙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车内有600元现金。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
经鉴定,王某丙被盗电动车价格为4190元。
13.符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害人符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海南银行侧门处。当日16时25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符某甲的小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符某甲通过手机定位将该车找回。
经鉴定,符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6479元。
14.高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6日2时许,被害人高某某的女朋友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镇**路**号处。当日2时30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高某某的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
经鉴定,高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742元。
15.符某乙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7日18时许,被害人符某乙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文化南二路第舞元素舞道馆门口处。次日4时45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符某乙的富鑫洋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三轮电动车低价卖掉。
经鉴定,符某乙被盗三轮电动车价格为3448元。
16.黄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海韵广场后风情街街尾处。当日21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黄某甲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经鉴定,黄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147元。
17.李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20日0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新丰路伽伽福超市门口处。当日1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李某甲的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
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885元。
18.许某甲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8月8日11时50分许,被害人许某甲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镇**安置区**号处。次日16时25分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许某甲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该电动车低价卖掉。
经鉴定,许某甲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550元。
19.卢某某电动车被盗案
2020年7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卢某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四横路繁花里附近停车位处。次日00时许,杨小空伙同徐桂芳将卢某某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车内有1500元现金。该电动车已被陵水县公安局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经鉴定,卢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10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在陵水县椰林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6辆、手机1部;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郑某某、宋某某、陈某乙、李某乙、黄某乙、李某丙、王某丁、曾某某、林某乙、许某乙、王某戊、黄某丙、李某丁、林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祝某某、揭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吕某某、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周某某、王某丙、符某甲、高某某、符某乙、黄某甲、李某甲、许某甲、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8份;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空、徐桂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罗亚亲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小空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徐桂芳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5卷,审查起诉卷1册;
3.涉案款物:手机1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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