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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小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967号

被告人杨小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武山县**镇**街村**组**号。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小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小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安路588号皇廷世纪酒店2楼中餐厅酒水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4,960元的飞天茅台酒(52度,500ml)2瓶,后销赃给证人李某某。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小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到案后,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翻供,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再次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案发酒店经理刘某某的陈述证实,酒店内四瓶包装完好的茅台酒被窃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小某于案发当天出售2瓶茅台酒给其的事实。

3.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杨小某于案发时间段在案发酒店内各处乱逛的事实。

4.相关讯问视频证实,被告人杨小某到案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经过。

5.相关送货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2瓶茅台酒的价值。

6.相关刑事判决书与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小某系累犯的事实。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小某到案的经过。

8.相关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小某的身份事实。

9.被告人杨小某的多次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小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华

检察官助理许黎黎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小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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