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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岩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85号

被告人杨岩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2********,德昂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新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岩吞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岩吞明知“迪哈”(缅甸籍人,绰号“毛迪哈林”)欲到中国境内非法务工,仍带“迪哈”办理边民证并利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随后将其安排到晋江市**镇**中路**号蔡某某经营的加工厂内非法务工。

2.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杨岩吞及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明知“摁漂”(缅甸籍人)欲到中国境内非法务工,仍带“摁漂”办理边民证并利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随后将其送到福建省晋江市,由被告人杨岩吞安排到晋江市**镇**中路**号蔡某某经营的加工厂内非法务工。

3.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岩吞明知“毛白哎”、“依江”、“哎内”(均为缅甸籍人)欲到中国境内非法务工,仍带“毛白哎”、“依江”、“哎内”办理边民证并利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且明知“奥咪”没有证件,仍带“奥咪”(缅甸籍人)从缅甸边境偷渡进入中国境内,随后将上述四人其安排到晋江市**镇**中路**号蔡某某经营的加工厂内非法务工。

4.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岩吞及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明知“毛伦漂交”(缅甸籍人)欲到中国境内非法务工,仍带“毛伦漂交”办理边民证并利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随后将其送到福建省晋江市,由被告人杨岩吞安排到晋江市**镇**中路**号蔡某某经营的加工厂内非法务工。

5.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杨岩吞及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明知“淼交水”、“定马位”(均为缅甸籍人)欲到中国境内非法务工,仍带“淼交水”、“定马位”办理边民证并利用边民证进入中国境内,且明知“拉拉温”(缅甸籍人)没有证件仍由门晃负责带“拉拉温”从缅甸边境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并由杨翁保(另案处理)负责接应将其接入中国境内,随后将上述三人其安排到晋江市**镇**中路**号蔡某某经营的加工厂内非法务工。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杨岩吞在晋江市国际机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边民证复印件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迪哈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岩吞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岩吞结伙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岩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岩吞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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