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杨岭岭,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3********,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靖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25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岭岭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岭岭到靖州县**镇**路新剧院门口旁边,将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岭岭到靖州县民族体育馆7号门门口,将胡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岭岭到靖州县**镇君豪花园小区,将谭某某停放在小区过道内的一辆黑色轩马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岭岭到靖州县**镇**路**小区**楼过道内,将胡某乙停放在过道内的一辆天蓝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物证(照片)及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研判报告;3.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4.被害人梁某某、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杨岭岭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岭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岭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岭岭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检察案卷1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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