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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峻峰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21号

被告人杨峻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巷**号。2007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前罪所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1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峻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峻峰到本市海珠区赤岗北路星巴克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店内的膳魔师400ML保温杯2个(价值人民币79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杨峻峰到本市海珠区纺织路中海名都中门海王星辰药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店内的莎普爱思眼药水4盒(价值人民币176.6元)。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杨峻峰到本市海珠区赤岗北路星巴克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店内的膳魔师500ML保温杯1个(价值人民币449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峻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峻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峻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峻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杨峻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峻峰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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