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峻来到新化县**镇**村被害人刘某甲家,蒙面爬窗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约29000元、一个金利来男式包、一块佛玉,二只老鸭、二块土猪肉、两瓶青花郎酒,两瓶郎酒。
2.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至11月l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杨峻来到新化县**镇**村刘某甲家,蒙面砸玻璃入室,盗得香烟若干、土猪肉15斤、猪肚子两个。
3、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至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峻携带铁锤、匕首等蒙面潜入新化县**镇**村刘某甲家,盗取11瓶白酒、2个电饭煲、一根皮带、三块土猪肉、一盒大闸蟹、两块猪肉石,后发现遗落匕首在刘某甲家,又再次潜入刘某甲家,顺手拿走三瓶红酒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刘某甲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峻3次盗取的刘某甲家的白酒、电饭煲、香烟、皮带、猪肉石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峻的供述与辩解;8.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峻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杨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邓 江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峻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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